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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工作将更趋规范

发布时间:2005/10/18 15:35:09 点击数: 文章来源:健康报
    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卫生部组织编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近日印发。《规范》对疫苗使用管理、冷链系统管理、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几种主要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
  《规范》要求,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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