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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意见》能否逾越乙肝歧视“高墙”?

作者:刘忠 文章来源:大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0 15:22:40


 

  5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意见》无疑“颠覆”了国人对乙肝认识的老观念,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打通了病毒携带者的就业瓶颈,另一方面澄清了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而后者,对公众正确认识乙肝和国家乙肝防治工作产生的积极影响将是根本性的。有关人士据此认为,目前国内不少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其修改或取消“只是时间问题”。

  □首席记者刘忠

《意见》出台直指乙肝就业歧视“高墙”

  “挡在我国约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前的就业歧视的高墙终于被彻底撞碎!这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昨日,虽然距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时间已有半个多月,被媒体称为“为1.2亿人战斗”的河南人陆军,依然掩饰不住自己的兴奋,“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等公民,但此前不少人却在入学就业中实际受到‘低人一等’的对待,《意见》等于使他们获得了平等就业的‘通行证’,所以,无论怎样赞扬《意见》的内涵都不为过!”

  今年35岁的陆军从2003年起开始从事反乙肝歧视公益事业,是注册会员26万、全国最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2005年,他们曾为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兴奋不已,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终于拿到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通行证”。但相比来说,这次《意见》的出台被视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更彻底与直接的扫除。“如果这个规定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意味着在就业领域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将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平等就业的权利将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让陆军兴奋的《意见》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于5月18日联合发出的。《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3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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