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亿人遭受歧视
在深造无望、就业无路、婚配难合、缺少友爱的前提下,“不平”总会以各种方式体现出来。而它的社会性反应则是,由罹患于个体的疾病,演进为群体性的社会问题。诉讼:涉及违宪?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樊华律师指出:《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行业和各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特殊行业对于传染病患者作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
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劳动者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对于已经在职的员工,如果因患“小三阳”而遭解聘,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因患病而身体已经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在招聘的过程中受到歧视,是否就无法受到保护了呢?有人认为,因为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选择权,拒聘“小三阳”患者并无不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研究院教授周超凡日前在政协会上提交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的议案,并呼吁社会和用人单位“还给他们平等的工作权利”。此议案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反响。据了解,这是针对此类话题提交议案。
在议案中周教授认为,目前社会的歧视和冷漠已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就业、求职中他们屡遭不公待遇,于是有不少人想方设法隐瞒病情,以求获得平等的工作权利。
安徽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官司,涉及到的事项实际上是携带有乙肝病毒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从宪法层面上看,这就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方面,从担任公务员以取得劳动收入这一方面看,这是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而从通过担任公务员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这个方面,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
正是因为人事部门的一纸“制度”,让公民的上述宪法性权利被无情剥夺。显然,对于因此导致的官司,本应该通过宪法诉讼途径来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有可能,这场官司的核心应该是由司法机关审查人事部门的“制度”是否违背宪法的规定。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宪法诉讼。换言之,在中国,如果有人认为某项法律、制度或者某一行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人们无法提起关于违宪的诉讼。
乙肝小知识
乙肝“二对半”:指HBsAg(表面抗原)、抗—HBs(表面抗体)、HBe(e抗原)、抗—HBe(e抗体)、抗—HBc(核心抗体)。另外,乙肝检查单上还会出现HBc(核心抗原)。HBV(乙肝病毒)颗粒的外膜称作表面抗原,内核分为核心抗原和e抗原。
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
“小三阳”与“大三阳”:在乙型肝炎的病毒指标“两对半”化验中,老百姓习惯把HBsAg、HBeAg、抗—HBc这3项同时阳性者称为“大三阳”。把HBsAg、抗—HBe、抗—HBc这3项同时阳性者称为“小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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