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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乙肝歧视案原告胜诉 乙肝歧视靠什么避免重现?

发布时间:2009/5/29 9:58:42 点击数: 文章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只为一个说法”

  “打这场官司我只为争一个说法。”拿着调解书,王卓(化名)向记者反复强调自己的观点。

  因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查出携带乙肝病原,王卓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签约仅两个月的王卓,以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为由,将甘肃某工程承包公司告上法庭。

  在2009年5月19日“世界肝炎日”这,这起甘肃乙肝就业歧视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当庭调解,被告方一次性向王卓支付1.5万元补偿金。

  现年24岁的王卓是甘肃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去年6月,王卓与甘肃某国企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被安排到该单位下设的工程承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该国企组织新员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果出来后,该单位认为王卓的体检结果有问题,始终没有给王卓安排工作。2008年11月底,尽管王卓开具了其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患者的证明,但他等来的却是离职通知单,该公司明确表示因他体检中查出乙型肝炎(大三阳)与其解除合同。

  “不公平,我真的无法接受。”莫名其妙没了工作,对王卓来说如晴天霹雳。今年1月,他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委没有支持他的请求。4月,王卓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将公司告上法庭。

  企业违规设“关卡”

  “我只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影响工作。”这是王卓对企业说的多的一句话。

  卫生部发布的文件明确陈述,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够正常地学习和生活。乙肝病原只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协助本案当事人的黄溢智认为:“携带乙肝病原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对劳动者进行乙肝病原血清学检验,更不能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剥夺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

  中国有乙肝病原携带者1.2亿人,占总人口的10%。长期以来,这一庞大人群在劳动就业方面面临着重重歧视,难以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2009年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对92家外企的调查显示,至少80家被调查公司(机构)入职招聘仍要违规进行乙肝检测;至少42家公司(机构)仍明确拒绝乙肝病原携带者。

  黄溢智说:“企业目前还缺乏对乙肝常识的认知,一直以来对乙肝携带者存在偏见与歧视。”

  “我们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采访中,王卓曾工作过的公司负责人拿出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指给记者看。

  针对这种说法,原告代理律师、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王凤军律师说:“企业对员工进行乙肝体检,并以此结果作为体检标准。从一开始企业就错了。”

  据了解,在2005年1月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所附的《体检表》中,已经取消了乙肝项目。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在2007年5月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法庭调解结束后,公司负责人如梦方醒:“这个案子也给我们企业上了一课。”

  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在国内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网友们纷纷发帖支持和鼓励王卓这位新“战友”,呼吁平等就业。他的代理律师王凤军则表示:“面对歧视,更多的人应该勇敢站出来。”

  2005年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现在有‘法’保护了。”王凤军介绍,《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正是新的法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保护有了专门的规定,才为遭受就业歧视劳动者的保护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王凤军如是说。

  亟须“统一尺度”

  “从2003年到2007年,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但从2008年《就业促进法》施行至今,我们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达20起。”据国内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介绍,《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出台使得反歧视案件变得有法可依。

  这两年来,乙肝歧视案屡见报端,四川就业歧视案、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广州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新疆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越来越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采取了依法反歧视维权的做法。

  “但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日益增多的乙肝就业歧视案从侧面也说明了歧视现象的普遍存在,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立法工作。”王凤军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还缺乏相应的细则,也缺少相应的罚则,对用人单位在法律和经济惩罚上明显不足,处罚尺度差异很大。

  在王凤军看来,当务之急是要由知名机构颁布一部司法解释,规范和指导法院以相同的裁决标准处理类似案件。(记者 康劲 实习生 宋志辉 裴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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