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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发布虚假广告媒体被查处(详单)

发布时间:2005/4/25 8:15:19 点击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毛群安表示,目前很多医疗机构在媒体上发布广告都超越审批范围,或借用、盗用、用假审批文号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因此,卫生部正在探讨利用网站无偿、免费发布真实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审批原件,让患者从正规渠道获取求医信息,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但这些举措在实施前还需要提请国务院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季度广告监测公告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2005年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对全国部分报纸和电视广告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除西藏外30个省级卫星电视频道及中国教育电视台一套3月1日发布的药品、食品、医疗服务和农资等产品(服务)广告;

  (二)由新闻出版部门确定的各省报业集团所属发行量大的子报及各省报业集团之外发行量大的都市类报,及京华时报、参考消息等报纸2月21、22、23日发布的药品、食品、医疗服务和农资等产品(服务)广告。

  二、各类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是:

  药品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是: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做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对比,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等。

  食品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是: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保健功能的,以专家或者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等。

  医疗服务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是:宣称治愈乙肝、牛皮癣、癌症、白癜风等疑难病症;使用患者、医生、医学知名机构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三、检查发现以下涉嫌严重违法广告:

  (一)《燕赵晚报》2月22日A14版发布的“必肝清”药品广告,称“治疗乙肝取得重大突破,乙肝将恢复正常”等,夸大药品功效,使用国家机关、专家、患者名义,以及其他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武汉晚报》2月23日第11版发布的“韩达康”药品广告,称“乙肝可治愈”等,夸大药品功效,使用专家、患者名义,以及其他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每日新报》2月23日25版发布的“肾炎温阳片”、“肾炎解毒片”药品广告,称“根治肾病”等,夸大药品功效,使用专家、患者名义,以及其他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新文化报》2月21日6版发布的“效通鼻炎胶囊”药品广告,称“鼻炎可以连根拔除”、“彻底铲除鼻炎”、“首都15家临床医院联合推荐”等,夸大药品功效,并编造所谓“国家耳鼻喉攻关组”文件,以及其他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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