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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大学生上班就被辞退

发布时间:2005/7/21 8:50:32 点击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一纸《退函》让马平颇感无奈7月12日,刚上了班的沈阳某学院应届毕业生马平(化名),被大连开发区某大型日资企业辞退了。

  企业认为他是一名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会在就餐时传染其他员工。

  律师认为,企业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就业过程中的变相歧视,等于剥夺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机会。

  大学生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昨日下午,马平给记者看了该企业的《退函》。退函大意为:企业招聘了马平,双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但由于学生个人的身体原因,企业决定不再录用马平……

  马平说:“3月5日,我在开发区人才市场投了简历,4月12日就与这家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7月11日,马平到该企业报到,办理完各项手续后,企业对他安排了体检。

  7月12日早,马平来到该企业,可没过多长时间就接到企业人事部门通知,体检结果证实他是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企业按有关规定,决定辞退他,希望他在半小时内处理完事务离开。

  “我根本不是‘大三阳’,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否则学校也不能让我毕业。”马平说。

  “没有这份工作无所谓,但因为这件事浪费的大把时间却使我在就业市场上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马平表示,他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大三阳”一律辞退

  该企业人事部一位姓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企业员工达到8000多人,这么多人中午都要在食堂就餐,企业不得不为大多数员工的健康考虑。

  该工作人员说,按照惯例,对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企业一律辞退;对“小三阳”病毒携带者,企业将考虑录用。

  至于马平的个案,该工作人员表示,企业答应马平到双方都认可的医院重新进行肝功能化验。如果马平是“小三阳”病毒携带者,企业将考虑重新录用他。

  律师:企业的行为属于变相歧视

  针对此事,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程国滨律师认为,首先要看双方在《就业协议》中有否关于此方面的约定,除非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员工方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可以辞退”,否则公司就没有辞退马平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从事的是机电生产,公司因“乙肝”辞退员工是违约行为。

  程律师认为,由于大学生的报到证只有一张,企业的这种行为肯定给学生造成了损失,学生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就业过程中的变相歧视,等于剥夺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机会。”程律师如是说。

  医生乙肝不会通过共餐传播

  据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消化科戴医生介绍,人们在日常交际中,乙肝病毒是不会通过共用餐具、聊天、拥抱等感染上乙肝病毒的。

  而“大三阳”和“小三阳”的说法,只是医学上对乙肝病毒复制活动程度的一种界定,本身不能体现乙肝病态的发展程度。目前,医院通常还要对患者进行乙肝病毒基因定量的检测后,才能确定患者是否具有传染性。文/图均据《新商报》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布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规定,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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