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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全国两会召开,通过各种途径动员两会代表为我们提案

发布时间:2005/2/18 8:42:27 点击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4、建议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如在招聘中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属于歧视传染病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属于歧视传染病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建议卫生部发布规章,参照上海做法,规定“在学前教育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而询问有没有接种乙肝疫苗,检查相应接种免疫记录卡,如没有,应及时接种乙肝疫苗”,采用询问有没有接种乙肝的方式,既保证了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上幼儿园的权利,也可以保证其他儿童已经接种乙肝疫苗,有乙肝抗体,了传染的可能,这样做显然更加人性化。此外,早在十来年前,中山大学附属三院传染病学的姚集鲁教授就已经通过实验证明了: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接触中是不会被传染的。当时姚教授在某幼儿园选择了两个班进行观察,其中一个班纯粹是没有乙肝病毒DNA呈阳性的儿童,另一个班则是病毒DNA呈阳性和阴性的儿童混合上课。结果一段时间后观察发现,两个班的儿童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据2004年3月1日羊城晚报)

  1、我国发布乙肝患者生存状态和治疗调查报告
  2、国内首发乙肝患者生存报告 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3、我国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
  4、2004年广东东莞一工厂百余携带乙肝员工被炒
  5、河北经贸大学强令50多名新生休学!
  6、上海幼儿园入园体检无强制性两对半检查
  7、肝病专家认为:携带乙肝病毒可上幼儿园
  8、该有一部《乙肝患者权益保护法》了
  9、应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

  10、为什么要禁止招聘单位检查乙肝两对半

  关于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提案

  一、提案建议

  建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相关条款,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对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人员体检中,不再强制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

  二、为什么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

  (一)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医学界对乙肝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而不像甲肝那样,通过消化道传染。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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