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全国两会召开,通过各种途径动员两会代表为我们提案
(二)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那么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严重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必须尽快加以修改。这样的法律法规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开性歧视条款,在公然倡导“乙肝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规定
(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严重误导了缺乏相关医学知识的民众,使得乙肝“病从口入”的谬论流传日广。乙肝与甲肝虽同属肝炎,传播途径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倒是比较接近的,这一点已经为世界知名医学界所公认。对一般公众而言,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自然会使他们会非常自然的联想到乙肝病毒会通过吃饭传播,进而排斥乙肝病原携带者。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了“乙肝歧视”的源头,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根源,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的负面危害已经被放大上百倍。相反,如果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将是对乙肝传播途径的好解释,是消除社会公众对乙肝认识误解的好依据和科普宣传,是消除乙肝歧视的一个有力途径。
附件:(一)相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卫生业的法律法规条文
(二)我国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的提案
建议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的提案
目录:
部分:提案理由
第二部分:《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第三部分:对《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草案)若干条款的解释
第四部分:附件(参考文献)
正文:
部分:提案理由
长期以来,由于国人卫生常识的缺乏,对国际公认的不会危及公共卫生的乙肝谈之色变,因而往往将乙肝携带者当作“危险分子”来防范、排斥,致使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生活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很多麻烦,甚至遭到歧视,这种状况正日益严重。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8月中旬,国务院领导也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把乙肝病原携带者遇到的一些问题抓紧做好。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其中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在公务员招录领域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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