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全国两会召开,通过各种途径动员两会代表为我们提案
第四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已确诊的急慢性肝炎患者不应被安排从事有可能感染其它传染病的工作,以防止进一步损害雇员的健康。
第四章 受教育权保护
条 各级、各类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肝携带者学生。
第二条 对于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职业教育,乙肝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为: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除此之外,乙肝携带者应享有与其他学生同样选择志愿,参加学习的机会和权利。
第三条 除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专业外,各级、各类中小学、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入学体检及在校期间的体检均不得对学生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普查。基于科研目的和医学调查目的的乙肝标志物普查,其具体结果及被查者携带状况不得向学生所在学校泄漏。
第四条 各级、各类中小学、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不得对乙肝携带者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退学、休学、隔离措施。
第五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以乙肝携带与否为理由拒收儿童入园、入托,但需要查验入园、入托儿童的计划免疫纪录。计划免疫记录不完整的儿童不得入园。幼托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普种乙肝疫苗。儿童入园、入托体检及儿童在园、在托期间的体检均不得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普查。基于科研目的和医学调查目的的乙肝标志物普查,其具体结果及被查者携带状况不得向儿童所在幼儿园、托儿所泄漏。
第五章 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
条 乙肝携带者有权结婚,卫生部门不得进行强制性的乙肝标志物婚前检测。
第二条 禁止干涉乙肝携带者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干涉公民与乙肝携带者结婚的行为。
第三条 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考虑生育,但需尽可能做好围产期的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第六章 社会保障
条 乙肝携带者与其他公民有平等的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
第二条 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急慢性乙肝患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特别扶助,减免医疗费用。
第三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设乙肝相关的险种。
第四条 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处乙肝药物流通环节中的暴利行为,平抑乙肝药物价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条 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损害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侵害隐私、名誉,或者造成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更多信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河北中医肝病医院』官方微信(hbgby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