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河北中医肝病医院 > 肝病常识 > 肝病快讯 > 正文

迎接全国两会召开,通过各种途径动员两会代表为我们提案

发布时间:2005/2/18 8:42:27 点击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第三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致使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使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乙肝携带者提出的涉及劳动招聘的诉讼时,应当先对招聘职位采取职位保全。

    第八章附则

    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对乙肝携带者限制及保护的条款,与本法不符者,以本法为准。

    第三条  丙型肝炎携带者的权益保障适用本法。

    第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对《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草案)若干条款的解释

    一、对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的解释说明。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关键在于某一特定利益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具体到乙肝问题即传染性大不大。

    就传染性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确有一定的传染性,但它的传染途径非常有限。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正常的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传播。不经血液的日常接触不具备传染性。同时,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从根本上预防乙肝的手段——乙肝疫苗。因此,乙肝携带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携带信息公开与否对公共卫生基本不具影响。

    而在现有的公众对乙肝的认识状况下,乙肝携带者的携带状况一旦公开,势必会遭到公众及各个单位、部门的排斥和歧视,对他们的利益危害和潜在利益危害则是非常巨大的,给他们造成的心理压力也是非常巨大的。

    因此,将乙肝携带信息作为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其对1.2亿乙肝携带者的保护所带来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对公共卫生的影响。

    二、对第三章第二条的解释说明。

    本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乙肝携带者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均可正常就业”。根据该表述,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和食品行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更多信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河北中医肝病医院』官方微信(hbgbyy)。

河北中医肝病医院官方微信
查看更多>>